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认定不能单从责任能力的有无中得出结论,而是应当从犯罪主体资格具备的实然角度,即刑事责任之实现角度进行分析。从刑事责任实现的实体角度看,现有刑罚体系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制裁效果阙如,而增设新型刑罚种类的观点又面临逻辑悖论;从程序角度看,人工智能体因缺乏基本人权而在诉讼资格以及制度设置上面临着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因此,否定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而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区别处理相关案件,才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应有之道。
全文请见《学术交流》2020年第1期。
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认定不能单从责任能力的有无中得出结论,而是应当从犯罪主体资格具备的实然角度,即刑事责任之实现角度进行分析。从刑事责任实现的实体角度看,现有刑罚体系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制裁效果阙如,而增设新型刑罚种类的观点又面临逻辑悖论;从程序角度看,人工智能体因缺乏基本人权而在诉讼资格以及制度设置上面临着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因此,否定人工智能体的犯罪主体资格,而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区别处理相关案件,才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应有之道。
全文请见《学术交流》2020年第1期。